近日,《徐州市集中供熱條例》通過了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的批準,《條例》將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徐州成為江蘇首個以地方性法規規范集中供熱的城市。
依據條例規定,徐州市民將從每年11月21日起至次年3月10日,享受到約三個半月的集中供熱。《條例》第二十條對集中供熱效果作了明確規定:“供熱期內,居民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于18攝氏度。熱用戶對供熱企業的測溫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測溫,測溫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關于供熱條件,第十七條規定:“已具備供熱條件的住宅小區,申請用熱戶數達到小區總戶數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供熱。”
關于價格和繳費方式,第二十一條規定:“供熱價格以及與供熱有關的各類收費,由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熱用戶應當預交用熱費。供熱期結束后,供熱企業應當按照熱用戶的實際用熱量結算。”
關于供熱事故,第二十三條規定:“連續停止供熱超過二十四小時的,供熱企業應當提前二日告知熱用戶;遇突發事故,供熱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并及時告知熱用戶,報告供熱、城管行政主管部門,事后補辦相關手續。”
依據條例規定,徐州市民將從每年11月21日起至次年3月10日,享受到約三個半月的集中供熱。《條例》第二十條對集中供熱效果作了明確規定:“供熱期內,居民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于18攝氏度。熱用戶對供熱企業的測溫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測溫,測溫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關于供熱條件,第十七條規定:“已具備供熱條件的住宅小區,申請用熱戶數達到小區總戶數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供熱。”
關于價格和繳費方式,第二十一條規定:“供熱價格以及與供熱有關的各類收費,由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熱用戶應當預交用熱費。供熱期結束后,供熱企業應當按照熱用戶的實際用熱量結算。”
關于供熱事故,第二十三條規定:“連續停止供熱超過二十四小時的,供熱企業應當提前二日告知熱用戶;遇突發事故,供熱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并及時告知熱用戶,報告供熱、城管行政主管部門,事后補辦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