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加快清潔能源供熱發展若干政策》實施細則近日出臺。根據細則,新進入土地招拍掛程序的項目,應明確該地塊是否采用清潔能源供熱。對具備條件的地塊,規劃設計條件中應明確清潔能源供熱要求,預留清潔能源供熱設施用地,一并納入招拍掛出讓文件,開發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更改。清潔能源供熱設施應與開發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新建天然氣分布式能源項目按照發電裝機容量1000元/千瓦標準給予設備投資補貼,年平均能源綜合利用效率達到70%及以上的,再給予1000元/千瓦補貼,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海水源、污水源、土壤源、空氣源熱泵和其它電供熱項目建設谷電儲能設施,按核定儲能設施建設成本的50%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額不超過1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