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因供熱設施的維護責任不明確,供熱企業與用戶之間矛盾頻發。在8月28日召開的烏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上,《烏魯木齊市城市熱力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提交審議,草案明確劃分烏市熱力設施的維修、養護責任, 同時擬規定供熱期內居民室內溫度應當不低于18℃。
供熱期內居民室內溫度應當不低于18℃,非居民用熱戶的室內溫度應當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熱用熱雙方在合同約定。供熱企業按規定設置測溫點,定期進行測溫,測溫記綠經用熱戶簽字建檔。因供熱糾紛或者其他原因需對供熱溫度進行測量,供熱雙方可申請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具備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測量。經測量,供熱溫度達不到標準的,屬于供熱企業原因的,供熱單位要立即采取措施,保證供熱溫度達到規定標準。
中國供熱設備網獲悉,該修訂草案規定,居民用戶以入戶端口為分界點,分界點(含計量器具)外的供熱設施由供熱企業負責,分界點以內的供熱設施由用熱戶負責。界點內的供熱設施需更新改造時,材料和安裝費用由用熱戶承擔。非居民用戶以入戶閥門為分界點,分界點(含閥門井)外的供熱設施由供熱企業負責,分界點內的供熱設施由用熱戶負責。對自管供熱設施無管理能力的,可以委托供熱企業有償代管。
烏市多年來實行的是城市供熱特許經營管理制度,影響穩定、持續供熱。為此,此次的修訂草案取消了這一制度,明確烏市今后實行城市供熱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供熱企業,在取得烏市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城市供熱經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供熱。供熱企業在供熱期內不得停業、歇業。
供熱期內居民室內溫度應當不低于18℃,非居民用熱戶的室內溫度應當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熱用熱雙方在合同約定。供熱企業按規定設置測溫點,定期進行測溫,測溫記綠經用熱戶簽字建檔。因供熱糾紛或者其他原因需對供熱溫度進行測量,供熱雙方可申請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具備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測量。經測量,供熱溫度達不到標準的,屬于供熱企業原因的,供熱單位要立即采取措施,保證供熱溫度達到規定標準。
中國供熱設備網獲悉,該修訂草案規定,居民用戶以入戶端口為分界點,分界點(含計量器具)外的供熱設施由供熱企業負責,分界點以內的供熱設施由用熱戶負責。界點內的供熱設施需更新改造時,材料和安裝費用由用熱戶承擔。非居民用戶以入戶閥門為分界點,分界點(含閥門井)外的供熱設施由供熱企業負責,分界點內的供熱設施由用熱戶負責。對自管供熱設施無管理能力的,可以委托供熱企業有償代管。
烏市多年來實行的是城市供熱特許經營管理制度,影響穩定、持續供熱。為此,此次的修訂草案取消了這一制度,明確烏市今后實行城市供熱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供熱經營活動的供熱企業,在取得烏市城市熱力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城市供熱經營許可證后,方可經營供熱。供熱企業在供熱期內不得停業、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