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記者從合肥市城鄉建設局獲悉,日前公布的《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今后,合肥市將優先發展熱電聯產集中供熱,并鼓勵建設單位委托供熱企業對新建建筑供熱設施統一建設、管護。
新改擴建道路要按規劃同步建管道
《條例》提出,合肥市將優先發展熱電聯產集中供熱,推廣先進、節能、環保的供熱用熱技術,支持利用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展集中供熱。
在已建成的熱電聯產集中供熱和規劃建設熱電聯產集中供熱項目的覆蓋范圍內,不得建設燃煤自備熱電廠及燃用高污染燃料的供熱鍋爐。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應當按照集中供熱專項規劃的要求同步建設供熱管道。
按照要求,新建建筑需要集中供熱的,應當將集中供熱項目納入配套建設,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新建建筑選用冷、 熱源時,應當優先采用已建成的熱電聯產、區域分布式能源系統等。
供熱期間實行24小時不間斷服務
《條例》提出,在正常的天氣情況下,供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保證居民冬季采暖、夏季供冷的室內溫度。用戶自測室溫不達標的,可以向供熱設施單位或者企業提出測溫要求,對方應當及時到達現場進行測溫。
如因供熱企業或者供熱設施管理單位原因導致室內溫度達不到標準的,供熱設施管理單位或者供熱企業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保證室溫達到規定標準,并減收相應的費用。如果用戶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拆改或者遮擋室內供熱設施,排放、取用供熱設施的熱、冷水或者室內供熱設施老化、損壞等,導致室內供熱、供冷溫度達不到標準或者造成損失的,由用戶承擔責任。
此外,在供熱期間,供熱企業應當保證安全、穩定、連續供熱,建立服務熱線,實行24小時不間斷服務,對巡檢發現或者用戶反映的供熱設施異常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供熱企業不得無故推遲、中止供熱或者提前結束供熱;除突發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外,確需暫停供熱的應當提前3日通知用戶。
鼓勵對新建建筑供熱設施統一管護
合肥市還將鼓勵建設單位委托供熱企業對新建建筑供熱設施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和維護。
在設施安全保護方面,禁止在集中供熱設施保護范圍內開展建筑、堆料、開挖、取土、爆破等危及供熱設施安全的活動;禁止損壞或者擅自改拆、移動供熱管網、井蓋、閥門、儀表等供熱設施;確需改拆、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征求供熱企業或者熱源企業的意見。
對于違反相關規定的各類情形,此次《條例》明確,今后將由合肥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造;逾期未改的,將進行不同額度的罰款;造成損失的,還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新改擴建道路要按規劃同步建管道
《條例》提出,合肥市將優先發展熱電聯產集中供熱,推廣先進、節能、環保的供熱用熱技術,支持利用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展集中供熱。
在已建成的熱電聯產集中供熱和規劃建設熱電聯產集中供熱項目的覆蓋范圍內,不得建設燃煤自備熱電廠及燃用高污染燃料的供熱鍋爐。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應當按照集中供熱專項規劃的要求同步建設供熱管道。
按照要求,新建建筑需要集中供熱的,應當將集中供熱項目納入配套建設,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新建建筑選用冷、 熱源時,應當優先采用已建成的熱電聯產、區域分布式能源系統等。
供熱期間實行24小時不間斷服務
《條例》提出,在正常的天氣情況下,供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保證居民冬季采暖、夏季供冷的室內溫度。用戶自測室溫不達標的,可以向供熱設施單位或者企業提出測溫要求,對方應當及時到達現場進行測溫。
如因供熱企業或者供熱設施管理單位原因導致室內溫度達不到標準的,供熱設施管理單位或者供熱企業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保證室溫達到規定標準,并減收相應的費用。如果用戶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拆改或者遮擋室內供熱設施,排放、取用供熱設施的熱、冷水或者室內供熱設施老化、損壞等,導致室內供熱、供冷溫度達不到標準或者造成損失的,由用戶承擔責任。
此外,在供熱期間,供熱企業應當保證安全、穩定、連續供熱,建立服務熱線,實行24小時不間斷服務,對巡檢發現或者用戶反映的供熱設施異常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供熱企業不得無故推遲、中止供熱或者提前結束供熱;除突發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外,確需暫停供熱的應當提前3日通知用戶。
鼓勵對新建建筑供熱設施統一管護
合肥市還將鼓勵建設單位委托供熱企業對新建建筑供熱設施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和維護。
在設施安全保護方面,禁止在集中供熱設施保護范圍內開展建筑、堆料、開挖、取土、爆破等危及供熱設施安全的活動;禁止損壞或者擅自改拆、移動供熱管網、井蓋、閥門、儀表等供熱設施;確需改拆、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征求供熱企業或者熱源企業的意見。
對于違反相關規定的各類情形,此次《條例》明確,今后將由合肥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造;逾期未改的,將進行不同額度的罰款;造成損失的,還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