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號上午,泰安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會上介紹了《泰安市供熱條例》情況。《泰安市供熱條例》于2020年10月28日經泰安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于11月27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是泰安市制定出臺的第七部實體性法規。
為確保供暖質量,條例規定在住宅建筑達到標準要求條件下,供熱企業應當保證采暖供熱期內用戶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于十八攝氏度。溫度不達標的,熱用戶有權向供熱企業提出溫度檢測要求。因供熱企業原因導致室內溫度不達標的、連續停止供熱二十四小時以上或者未按照規定時間供熱的,供熱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進行退費。
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供熱工作涉及千家萬戶,關系百姓福祉,是事關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民生工程。近年來,泰安市供熱工作取得長足發展,為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節約能源、改善大氣質量做出了積極貢獻。截至2019年底,泰城既有建筑總建筑面積5655萬㎡,集中供熱入網面積3445萬㎡,集中供熱普及率為60.8%。隨著泰安市供熱工作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原有的供熱體制機制矛盾不斷顯現,在規劃建設、經營管理、優質服務等方面陸續出現管理體制不順暢、手段和措施弱化等問題,影響了供熱行業市場秩序和良性發展,亟須加以規范和解決。同時,泰安市在理順供熱體制機制等方面進行了科學探索和大膽創新,積累了許多成熟經驗做法,也需要上升到地方性法規層面予以固定并加以推行。
為疏通泰安市在供熱工作中的堵點和難點,通過法治手段確立有效的體制機制,切實解決群眾關注度較高的供熱溫度不達標、供熱設施建管責任不清、供熱用熱行為不規范等實際問題,市人大常委會回應群眾呼聲,以良法促善治保發展惠民生,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立法為了人民、立法依靠人民,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出臺了《泰安市供熱條例》。這部條例符合泰安工作實際,操作性和實用性強,對加強供熱管理、規范供用熱雙方行為,維護廣大熱用戶的合法權益,切實提高人民群眾幸福生活指數,都有著積極作用和重大意義,為我市供熱事業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政策支撐和法治保障。
條例制定過程
2020年7月,市人大常委會按照市委主要領導要求,經過深入調研論證,按照“急需先立、重點推進”的原則,將《泰安市供熱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立法調研類項目調整為年內提請審議并通過的項目,即時啟動立法程序。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唐福泉高度重視,要求出臺一部能切實保障民生,符合我市實際的高質量法規。7月,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條例起草安排部署會,由市人大法制委會同城環資委、常委會法工委,市司法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公用事業服務中心等部門、單位組成立法專班,扎實開展法規起草工作。條例起草期間,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陶長江多次帶隊深入供熱企業、熱源企業、居民小區和縣、市、區了解實際情況,確定立法重點,在溝通協調、調研論證上做了大量細致的工作。同時,充分發揮“外腦”作用,委托立法聯系點開展問卷調查,起草部分法規條文。在此基礎之上,立法專班總結我市工作經驗,借鑒省內外好的做法,形成條例初稿,于8月26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一次審議。在條例審議修改過程中,始終堅持開門問策、集思廣益,將廣納民意、集中民智貫穿立法全過程,召開座談會、論證會二十余次,面對面征求相關部門、人大代表以及供熱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熱用戶的意見、建議。9月8日至10月8日,按照立法程序,通過新聞媒體發布公告,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建議,共征集各方面意見建議一百五十余條。本著能吸收的盡量吸收,能借鑒的盡量借鑒的原則,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對條例草案進行集中討論、反復修改,前后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較大修改十余次,形成草案修改稿,于10月再次提請市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條例經過兩次審議,在2020年10月28日召開的泰安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全票表決通過,之后,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11月27日,在山東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批準通過,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條例主要內容
條例共七章,五十三條,分為總則,規劃建設,供熱用熱、服務規范、設施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七個部分。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條例充分尊重供用熱雙方主體地位,突出供熱服務職能,理順了管理體制機制,明確了工作原則,對我市供熱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了法治思路和法治辦法。
(一)確定推進機制和總體原則。明確了發展供熱事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企業經營、安全環保、節約能源、統籌規劃、規范服務”的原則,將“加強供熱基礎設施建設,積極推進供熱計量改革,提升供熱保障能力,提高集中供熱普及率,改善生態環境”作為工作目標強力推進。規定供熱工作實行市、縣(市)兩級分級管理模式,明確了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為供熱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提供有力保障。條例鼓勵多種形式發展集中供熱因地制宜實現供熱方式的靈活化、多元化,保證供熱質量,改善服務水平。注重生態環境保護,支持利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分布式能源供熱。
(二)堅持規劃引領,促進供熱事業發展。明確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專項規劃,合理安排,科學統籌,分步組織實施,促進供熱事業發展與城市發展規模相適應。要求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同時設計和建設供熱管網,實現供熱主管網互聯互通,多熱源聯網供熱。為避免換熱站設在地下室、地下車庫等地下空間出現熱力管道爆炸、泄露等造成安全事故,以及因設備運轉給低層住戶造成的噪音、共振等危害,同時為了保障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配套建設供熱設施專用房,防止房地產開發企業侵犯業主合法的公共設施用地權等問題,且充分考慮老舊小區、已建成小區等區域中確實存在無法將換熱站獨立設置的特殊情況,條例作出了:“換熱站一般應當獨立設置,除特殊情況外,不得設在地下室、地下車庫等地下空間”的規定。同時,為保證供熱工程質量,條例明確了供熱工程建設項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管責任。
(三)積極回應民聲,保障群眾供熱需求。為提高集中供熱普及率,規定市、縣(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具備供熱條件的新建民用建筑應當優先使用集中供熱。明確規定具備供熱條件的新建住宅小區和既有住宅小區,申請用熱戶數達到總戶數50%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供熱。對于新建住宅小區申請用熱戶數未達到總戶數50%的,條例規定“在確保供熱設施設備安全運行的前提下,供用熱雙方對供熱溫度、供熱時間等達成協議后,供熱企業可以供熱。”條例還規定,“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實際情況確定采暖供熱期并向社會公布,并根據氣象情況適時調整供熱期限。供熱企業不得延遲或者提前結束供熱。”同時積極推進供熱計量改革,條例嚴格按照《山東省供熱條例》的有關要求,規定“用戶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供熱企業應當按照用熱量收費。用戶不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按照供熱面積收費。”
(四)以服務暖民心,確保優質供熱。為確保供暖質量,條例規定在住宅建筑達到標準要求條件下,供熱企業應當保證采暖供熱期內用戶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于十八攝氏度。溫度不達標的,熱用戶有權向供熱企業提出溫度檢測要求。因供熱企業原因導致室內溫度不達標的、連續停止供熱二十四小時以上或者未按照規定時間供熱的,供熱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進行退費。同時,為進一步維護熱用戶的權益,條例對暫停供熱的處理辦法和室溫檢測標準作出了具體規定。
(五)規范設施管理,保障供熱安全穩定運行。加強供熱安全生產管理,對供熱設施維修、養護、更新、改造責任進行了界定,對供熱企業設施維護責任、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化服務做出了具體要求。要求供熱企業、熱源企業應當編制年度供熱設施檢修計劃,保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并在非采暖供熱期實施,保證供熱設施在使用期內安全穩定進行。同時,為保障供熱設施正常運行,條例規定熱用戶應當妥善使用和維護自有供熱設施,對熱用戶妨礙供熱設施正常運行、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作出了嚴格禁止的規定,同時設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六)堅持責罰一致,明確法律責任。條例對應相關禁止性規定內容,分別明確了違法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在嚴格執行上位法相關規定的同時,對供熱企業未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從事供熱經營活動,擅自中斷、停止供熱等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
《泰安市供熱條例》的制定出臺,與改革發展同頻,與民生保障共振,是泰安市在民生領域立法的又一次新探索,對提升泰安市地方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加快建設新時代新泰安,以高質量立法助推城市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為確保供暖質量,條例規定在住宅建筑達到標準要求條件下,供熱企業應當保證采暖供熱期內用戶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于十八攝氏度。溫度不達標的,熱用戶有權向供熱企業提出溫度檢測要求。因供熱企業原因導致室內溫度不達標的、連續停止供熱二十四小時以上或者未按照規定時間供熱的,供熱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進行退費。
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供熱工作涉及千家萬戶,關系百姓福祉,是事關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民生工程。近年來,泰安市供熱工作取得長足發展,為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節約能源、改善大氣質量做出了積極貢獻。截至2019年底,泰城既有建筑總建筑面積5655萬㎡,集中供熱入網面積3445萬㎡,集中供熱普及率為60.8%。隨著泰安市供熱工作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原有的供熱體制機制矛盾不斷顯現,在規劃建設、經營管理、優質服務等方面陸續出現管理體制不順暢、手段和措施弱化等問題,影響了供熱行業市場秩序和良性發展,亟須加以規范和解決。同時,泰安市在理順供熱體制機制等方面進行了科學探索和大膽創新,積累了許多成熟經驗做法,也需要上升到地方性法規層面予以固定并加以推行。
為疏通泰安市在供熱工作中的堵點和難點,通過法治手段確立有效的體制機制,切實解決群眾關注度較高的供熱溫度不達標、供熱設施建管責任不清、供熱用熱行為不規范等實際問題,市人大常委會回應群眾呼聲,以良法促善治保發展惠民生,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立法為了人民、立法依靠人民,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出臺了《泰安市供熱條例》。這部條例符合泰安工作實際,操作性和實用性強,對加強供熱管理、規范供用熱雙方行為,維護廣大熱用戶的合法權益,切實提高人民群眾幸福生活指數,都有著積極作用和重大意義,為我市供熱事業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政策支撐和法治保障。
條例制定過程
2020年7月,市人大常委會按照市委主要領導要求,經過深入調研論證,按照“急需先立、重點推進”的原則,將《泰安市供熱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立法調研類項目調整為年內提請審議并通過的項目,即時啟動立法程序。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唐福泉高度重視,要求出臺一部能切實保障民生,符合我市實際的高質量法規。7月,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條例起草安排部署會,由市人大法制委會同城環資委、常委會法工委,市司法局、住房城鄉建設局、公用事業服務中心等部門、單位組成立法專班,扎實開展法規起草工作。條例起草期間,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陶長江多次帶隊深入供熱企業、熱源企業、居民小區和縣、市、區了解實際情況,確定立法重點,在溝通協調、調研論證上做了大量細致的工作。同時,充分發揮“外腦”作用,委托立法聯系點開展問卷調查,起草部分法規條文。在此基礎之上,立法專班總結我市工作經驗,借鑒省內外好的做法,形成條例初稿,于8月26日提請市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一次審議。在條例審議修改過程中,始終堅持開門問策、集思廣益,將廣納民意、集中民智貫穿立法全過程,召開座談會、論證會二十余次,面對面征求相關部門、人大代表以及供熱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熱用戶的意見、建議。9月8日至10月8日,按照立法程序,通過新聞媒體發布公告,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建議,共征集各方面意見建議一百五十余條。本著能吸收的盡量吸收,能借鑒的盡量借鑒的原則,市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對條例草案進行集中討論、反復修改,前后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較大修改十余次,形成草案修改稿,于10月再次提請市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條例經過兩次審議,在2020年10月28日召開的泰安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上全票表決通過,之后,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11月27日,在山東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批準通過,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條例主要內容
條例共七章,五十三條,分為總則,規劃建設,供熱用熱、服務規范、設施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七個部分。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條例充分尊重供用熱雙方主體地位,突出供熱服務職能,理順了管理體制機制,明確了工作原則,對我市供熱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了法治思路和法治辦法。
(一)確定推進機制和總體原則。明確了發展供熱事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企業經營、安全環保、節約能源、統籌規劃、規范服務”的原則,將“加強供熱基礎設施建設,積極推進供熱計量改革,提升供熱保障能力,提高集中供熱普及率,改善生態環境”作為工作目標強力推進。規定供熱工作實行市、縣(市)兩級分級管理模式,明確了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為供熱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提供有力保障。條例鼓勵多種形式發展集中供熱因地制宜實現供熱方式的靈活化、多元化,保證供熱質量,改善服務水平。注重生態環境保護,支持利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分布式能源供熱。
(二)堅持規劃引領,促進供熱事業發展。明確市、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供熱專項規劃,合理安排,科學統籌,分步組織實施,促進供熱事業發展與城市發展規模相適應。要求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同時設計和建設供熱管網,實現供熱主管網互聯互通,多熱源聯網供熱。為避免換熱站設在地下室、地下車庫等地下空間出現熱力管道爆炸、泄露等造成安全事故,以及因設備運轉給低層住戶造成的噪音、共振等危害,同時為了保障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配套建設供熱設施專用房,防止房地產開發企業侵犯業主合法的公共設施用地權等問題,且充分考慮老舊小區、已建成小區等區域中確實存在無法將換熱站獨立設置的特殊情況,條例作出了:“換熱站一般應當獨立設置,除特殊情況外,不得設在地下室、地下車庫等地下空間”的規定。同時,為保證供熱工程質量,條例明確了供熱工程建設項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管責任。
(三)積極回應民聲,保障群眾供熱需求。為提高集中供熱普及率,規定市、縣(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具備供熱條件的新建民用建筑應當優先使用集中供熱。明確規定具備供熱條件的新建住宅小區和既有住宅小區,申請用熱戶數達到總戶數50%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供熱。對于新建住宅小區申請用熱戶數未達到總戶數50%的,條例規定“在確保供熱設施設備安全運行的前提下,供用熱雙方對供熱溫度、供熱時間等達成協議后,供熱企業可以供熱。”條例還規定,“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實際情況確定采暖供熱期并向社會公布,并根據氣象情況適時調整供熱期限。供熱企業不得延遲或者提前結束供熱。”同時積極推進供熱計量改革,條例嚴格按照《山東省供熱條例》的有關要求,規定“用戶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供熱企業應當按照用熱量收費。用戶不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按照供熱面積收費。”
(四)以服務暖民心,確保優質供熱。為確保供暖質量,條例規定在住宅建筑達到標準要求條件下,供熱企業應當保證采暖供熱期內用戶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于十八攝氏度。溫度不達標的,熱用戶有權向供熱企業提出溫度檢測要求。因供熱企業原因導致室內溫度不達標的、連續停止供熱二十四小時以上或者未按照規定時間供熱的,供熱企業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進行退費。同時,為進一步維護熱用戶的權益,條例對暫停供熱的處理辦法和室溫檢測標準作出了具體規定。
(五)規范設施管理,保障供熱安全穩定運行。加強供熱安全生產管理,對供熱設施維修、養護、更新、改造責任進行了界定,對供熱企業設施維護責任、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化服務做出了具體要求。要求供熱企業、熱源企業應當編制年度供熱設施檢修計劃,保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并在非采暖供熱期實施,保證供熱設施在使用期內安全穩定進行。同時,為保障供熱設施正常運行,條例規定熱用戶應當妥善使用和維護自有供熱設施,對熱用戶妨礙供熱設施正常運行、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作出了嚴格禁止的規定,同時設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六)堅持責罰一致,明確法律責任。條例對應相關禁止性規定內容,分別明確了違法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在嚴格執行上位法相關規定的同時,對供熱企業未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從事供熱經營活動,擅自中斷、停止供熱等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
《泰安市供熱條例》的制定出臺,與改革發展同頻,與民生保障共振,是泰安市在民生領域立法的又一次新探索,對提升泰安市地方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加快建設新時代新泰安,以高質量立法助推城市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