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島市發布《青島市加快清潔能源供熱發展的若干政策實施細則》,鼓勵海水源、污水源、土壤源、空氣源熱泵和其他電供熱項目建設谷電儲能設施。
項目建設谷電儲能設施,按核定儲能設施建設成本的50%,由財政資金在建設補貼基礎上再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額不超過1000萬元。
《細則》提到,2015年2月1日以后經審查同意新建并投入使用的海水源熱泵、污水源熱泵、土壤源熱泵、空氣源熱泵、谷電儲能和生物質集中供熱等項目的居住建筑部分,按照同期燃煤供熱企業政策性補貼標準和補貼政策,給予清潔能源供熱單位財政補貼。
附:《細則》原文
青島市加快清潔能源供熱發展的若干政策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清潔能源供熱發展,規范清潔能源供熱投資補助和運行補貼申請、辦理程序,根據《青島市供熱條例》和《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島市加快清潔能源供熱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辦發〔2014〕24號)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清潔能源供熱行業管理工作,負責供熱設施維修、養護的管理工作,負責對清潔能源運行補貼實施績效評價。
項目建設谷電儲能設施,按核定儲能設施建設成本的50%,由財政資金在建設補貼基礎上再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額不超過1000萬元。
《細則》提到,2015年2月1日以后經審查同意新建并投入使用的海水源熱泵、污水源熱泵、土壤源熱泵、空氣源熱泵、谷電儲能和生物質集中供熱等項目的居住建筑部分,按照同期燃煤供熱企業政策性補貼標準和補貼政策,給予清潔能源供熱單位財政補貼。
附:《細則》原文
青島市加快清潔能源供熱發展的若干政策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清潔能源供熱發展,規范清潔能源供熱投資補助和運行補貼申請、辦理程序,根據《青島市供熱條例》和《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島市加快清潔能源供熱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辦發〔2014〕24號)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清潔能源供熱行業管理工作,負責供熱設施維修、養護的管理工作,負責對清潔能源運行補貼實施績效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