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行為屬于違章用熱?
(一)擅自接通管網、增加供熱管線或散熱器、擴大用熱面積;
(二)在供熱設備上安裝放水裝置及熱交換器等循環(huán)裝置;
(三)擅自安裝或啟閉控制裝置;
(四)改變用熱性質;
(五)拒絕接受供熱單位的正常稽查;
(六)在供熱管道上安裝管道泵等改變供熱運行方式;
(七)其他有損供熱設施或影響公眾供熱的行為。
二、違章用熱的處罰措施有哪些?
(一)未經供熱單位同意擅自將自由供熱設施與集中供熱管網連接的,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并從當年供熱之日起至發(fā)現之日止追補熱費并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
(二)擅自在用熱系統(tǒng)上安裝放水設施或增加用熱面積,責令限期拆除,并從當年供熱之日起至發(fā)現之日止追補熱費并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
(三)妨礙供熱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辱罵、毆打供熱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熱用戶不按規(guī)定時間繳納取暖費的,供熱單位責令限期繳納,用戶逾期仍不繳納的,供熱單位采取加裝或關閉閥門等限熱或停熱措施,也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追繳所欠費用。
三、集中供熱的維修養(yǎng)護責任如何劃分?
集中供熱管網及附屬設施的維修和養(yǎng)護責任,按下列規(guī)定劃分:
(一)熱源單位界限外一米以內的管網及供熱設施,由熱源單位負責;
(二)自熱源單位界限外一米以外的主干線、支線及換熱站等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
(三)熱用戶自入戶閥門(不含)以內的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負責;
(四)熱用戶自己鋪設的庭院管網,如果熱用戶與供熱單位有約定,按照約定執(zhí)行,如果雙方沒有約定,依照產權承擔維修和養(yǎng)護責任,即管網的產權歸誰所有,由誰承擔維修養(yǎng)護責任。
四、哪種情況下供熱室溫不達標,供熱單位可以免責?
因以下任何一種情形,熱用戶室內采暖溫度達不到規(guī)定溫度的,供熱單位不承擔責任,但應積極督促熱用戶采取措施盡量使其達到規(guī)定的溫度:
(一)房屋維護結構保溫性能達不到國家標準或人為造成房屋維護結構保溫性能降低的;
(二)室內管網不符合供熱設計規(guī)范或不暢通的;
(三)熱用戶室內裝修影響供熱效果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私自改變供熱管道或者安裝換熱設施的。
(五)入住率低,相鄰用戶未取暖的。
(六)熱用戶擅自擴大用熱面積的。
(七)其他影響供暖效果的行為或情形。
五、其它有損供熱設施的行為有哪些處罰措施?
(一)在距供熱管網及附屬設施外緣一點五米以內從事影響供熱管網安全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二)工程施工影響供熱設施安全未與供熱單位商定保護措施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給予相應賠償,供熱單位恢復原狀。
(三)盜竊城市供熱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擅自改拆、移動供熱單位管網、標志、井蓋、閥門、儀表等供熱設施的,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并由責任人給予賠償,供熱單位恢復原狀。
(一)擅自接通管網、增加供熱管線或散熱器、擴大用熱面積;
(二)在供熱設備上安裝放水裝置及熱交換器等循環(huán)裝置;
(三)擅自安裝或啟閉控制裝置;
(四)改變用熱性質;
(五)拒絕接受供熱單位的正常稽查;
(六)在供熱管道上安裝管道泵等改變供熱運行方式;
(七)其他有損供熱設施或影響公眾供熱的行為。
二、違章用熱的處罰措施有哪些?
(一)未經供熱單位同意擅自將自由供熱設施與集中供熱管網連接的,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并從當年供熱之日起至發(fā)現之日止追補熱費并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
(二)擅自在用熱系統(tǒng)上安裝放水設施或增加用熱面積,責令限期拆除,并從當年供熱之日起至發(fā)現之日止追補熱費并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
(三)妨礙供熱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辱罵、毆打供熱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熱用戶不按規(guī)定時間繳納取暖費的,供熱單位責令限期繳納,用戶逾期仍不繳納的,供熱單位采取加裝或關閉閥門等限熱或停熱措施,也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追繳所欠費用。
三、集中供熱的維修養(yǎng)護責任如何劃分?
集中供熱管網及附屬設施的維修和養(yǎng)護責任,按下列規(guī)定劃分:
(一)熱源單位界限外一米以內的管網及供熱設施,由熱源單位負責;
(二)自熱源單位界限外一米以外的主干線、支線及換熱站等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
(三)熱用戶自入戶閥門(不含)以內的供熱設施,由熱用戶負責;
(四)熱用戶自己鋪設的庭院管網,如果熱用戶與供熱單位有約定,按照約定執(zhí)行,如果雙方沒有約定,依照產權承擔維修和養(yǎng)護責任,即管網的產權歸誰所有,由誰承擔維修養(yǎng)護責任。
四、哪種情況下供熱室溫不達標,供熱單位可以免責?
因以下任何一種情形,熱用戶室內采暖溫度達不到規(guī)定溫度的,供熱單位不承擔責任,但應積極督促熱用戶采取措施盡量使其達到規(guī)定的溫度:
(一)房屋維護結構保溫性能達不到國家標準或人為造成房屋維護結構保溫性能降低的;
(二)室內管網不符合供熱設計規(guī)范或不暢通的;
(三)熱用戶室內裝修影響供熱效果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私自改變供熱管道或者安裝換熱設施的。
(五)入住率低,相鄰用戶未取暖的。
(六)熱用戶擅自擴大用熱面積的。
(七)其他影響供暖效果的行為或情形。
五、其它有損供熱設施的行為有哪些處罰措施?
(一)在距供熱管網及附屬設施外緣一點五米以內從事影響供熱管網安全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二)工程施工影響供熱設施安全未與供熱單位商定保護措施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人給予相應賠償,供熱單位恢復原狀。
(三)盜竊城市供熱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擅自改拆、移動供熱單位管網、標志、井蓋、閥門、儀表等供熱設施的,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并由責任人給予賠償,供熱單位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