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期增加15天、供熱設施養護和維修費用劃分更加明確、供熱單位不得拒絕符合條件用戶辦理停熱或恢復用熱手續……這是5月9日記者在昌吉州人大常委會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的信息。
新修訂的《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鎮供熱條例》于2022年1月13日由昌吉州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3月25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將于6月1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鎮供熱條例》于2012年5月1日頒布實施,2015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隨著昌吉州供用熱事業發展,部分內容與國家和自治區現行供用熱管理規定不相符,相關主管部門、人民群眾和部分人大代表反映強烈,昌吉州人大常委會在廣泛征求有關部門、社會各界及專家意見建議后,對《條例》進行了第二次修訂。
新修訂《條例》包含總則、規劃與建設、供熱管理、用熱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共六章、四十六條,有幾處明顯變化。主要為采暖期增加15天,由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調整為10月5日至次年4月20日,根據當地天氣情況各縣(市)人民政府可決定提前或延長供熱時間。供熱設施的養護和維修費用劃分較修訂前更加明確,供熱設施以管道井入戶閥門為界,入戶閥門前(含閥門)的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明確了具備分戶控制條件的熱用戶申請停熱或恢復供熱的相關要求,熱用戶可于每年9月15日前申請停熱或恢復用熱,且供熱單位不得設置限制條件拒絕辦理相關手續。《條例》還新增了新建住宅小區、建筑單位所贈閣樓、陽臺等安裝供熱設施的以實際供熱面積收取熱費等規定。
新修訂的《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鎮供熱條例》于2022年1月13日由昌吉州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3月25日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將于6月1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鎮供熱條例》于2012年5月1日頒布實施,2015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隨著昌吉州供用熱事業發展,部分內容與國家和自治區現行供用熱管理規定不相符,相關主管部門、人民群眾和部分人大代表反映強烈,昌吉州人大常委會在廣泛征求有關部門、社會各界及專家意見建議后,對《條例》進行了第二次修訂。
新修訂《條例》包含總則、規劃與建設、供熱管理、用熱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共六章、四十六條,有幾處明顯變化。主要為采暖期增加15天,由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調整為10月5日至次年4月20日,根據當地天氣情況各縣(市)人民政府可決定提前或延長供熱時間。供熱設施的養護和維修費用劃分較修訂前更加明確,供熱設施以管道井入戶閥門為界,入戶閥門前(含閥門)的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明確了具備分戶控制條件的熱用戶申請停熱或恢復供熱的相關要求,熱用戶可于每年9月15日前申請停熱或恢復用熱,且供熱單位不得設置限制條件拒絕辦理相關手續。《條例》還新增了新建住宅小區、建筑單位所贈閣樓、陽臺等安裝供熱設施的以實際供熱面積收取熱費等規定。